新中国成立以来,根据有利于行政经济管理、推动生产力发展、有利于民族团结等原则,兼顾历史上长期形成的政治、经济、生活上的密切联系及山脉、河流等自然地理要素,我国的省级行政区划几经变迁,在新中国成立至今的四十余年时间里,省级行政区划在1954年、1959年、1969年、1988年、1996年五个年头变化较大。
1950年的省级行政区:
1950年,全国大部分地区虽已解放,但国民经济建设尚未走上正轨,故省级行政区基本上沿袭旧中国的划分,全国共设有52个省级行政区,包括29个省、12个直辖市、9个行署区、l个自治区、1个地方。
29个省:河北省、山西省、平原省、绥远省、察哈尔省、辽东省、辽西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松江省、热河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省、青海省、新疆省、山东省、福建省、浙江省、台湾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广东省、广西省、贵州省、云南省、西康省。
12个直辖市: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沈阳市、抚顺市、鞍山市、本溪市、西安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重庆市。
9个行署区:旅大行署区、苏北行署区、苏南行署区、皖北行署区、皖南行署区、川东行署区、川南行署区、川西行署区、川北行署区。
l个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
l个地方:西藏地方。
1954年底的省级行政区:
新中国成立后的几年中,国民经济建设逐步得以恢复,原有省级行政区划已暴露出了不少不利于经济发展的弱点,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我国政府在1954年对我国省级行政区进行了建国后最大规模的调整,撤销了原省级行政区中的7个省(松江省、平原省、绥远省、宁夏省、辽东省、辽西省、察哈尔省)、9个直辖市(沈阳市、抚顺市、鞍山市、本溪市、西安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重庆市)、9个行署区(旅大、苏北、苏南、皖北、皖南、川东、川南、川西、川北),恢复了安徽、辽宁、江苏、四川等四省的建制。
1954年底,我国共有32个省级行政区,包括26个省、3个直辖市、1个自治区、1个地方、1个地区(昌都地区)。
1959年底的省级行政区:
1959年,我国政府对我国省级行政区进行了较大规模的调查,撤销了原省级行政区中的4个省、l个直辖市(天津市)、l个地方(西藏地方),新设置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筹委会)共4个省级行政区,热河省分别并入河北省和内蒙古自治区。1955年西康省撤销,金沙江以东辖地并入四川省,以西入西藏自治区。
1959年,我国共有30个省级行政区,包括22个省、2个直辖市、5个自治区、l个地区。
1969年底的省级行政区:
1969年,我国政府对我国省级行政区进行了小规模的调整,主要改变了部分省级行政区的管辖范围,撤销了(昌都地区),并入西藏自治区,恢复天津直辖市。
1969年底,我国共有30个省级行政区,包括22个省、3个直辖市、5个自治区。
1970年~1987年底之间,除部分省级行政区有管辖范围的调整外,我国省级行政区个数及其名称无变化。
1988年,我国政府新设置海南省,19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决定设立重庆直辖市,撤销原重庆市,管辖原重庆市、万县市、涪陵市和黔江地区。1997年7月1日,我国政府已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1999年12月20日,我国政府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迄今,我国共有34个省级行政区,包括23个省、4个直辖市、5个自治区、2个特别行政区。
我国现行省级行政区系列如下:
23个省:河北省、山西省、吉林省、辽宁省、黑龙江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山东省、福建省、浙江省、台湾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江苏省、安徽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
4个直辖市: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
5个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
2个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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