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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历史知识点:王安石变法的命运

编辑: 路逍遥 关键词: 高中历史 来源: 记忆方法网



王安石变法的命运:


1、保守派反对变法,对变法百般阻挠和破坏;
2、王安石提出“三不足”的思想,坚持变法:
(1)目的:驳斥保守派以“天变降罚”作舆论武器,破坏变法。
(2)内容:“天变不足惧,人言不足恤,祖宗之法不足守”
(3)意义:驳斥了反对派的谬论,显示了他过人的胆识、智慧能力和勇气。
3、宋神宗对变法的态度的变化:
作为最高统治者,宋神宗态度的动摇不定,使变法的过程更加艰难和曲折。这一过程,可以概括为四个阶段:支持王安石,变法顺利进行──态度动摇,1074年王安石辞职──1075年,恢复王安石职务,继续变法──和王安石意见不一,1076年王安石再次辞职,法令陆续废止,王安石退居江宁至死。
4、司马光当宰相,废除新法。



变法派与保守派:


变法派与保守派的对立王安石变法过程中始终存在变与不变的激烈争论,形成了变法派与传统派(反变法派)的激烈对立,并进而形成了党派之争。
从地域上讲,改革派大多来自南方。在我们选取的16位改革派(神宗除外)中,竟有13位是南方人,将近80%。这一方面证明了宋代经济文化重心南移的事实,随之而来的是南方籍官员在朝廷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另一方面也证明了南方人士在思想观念方面较北方开明,南方人士较少受传统观念的束缚。在传统保守派中,北方士人的比例大大加强,差不多要占到50%,这也决不是偶然现象。河南、河北、山西等地都是受传统文化影响最深的地区,是宋代商品经济不太发达的地区。这些地区的士大夫们不太容易受新观念的影响,他们对思维活跃的南方士人是既嫉妒又鄙视,因此,他们很容易结成联盟反对南方士人为核心的变法派。尽管宋神宗和王安石对他们过于保守的态度十分不满,但非常尊敬他们,并没有因为反对而把他们清扫出门,这一点是很不容易的。从这里也可以看出,神宗是一位有开拓精神的帝王,他没有被太祖圣训所束缚,对南北士人是一视同仁的。
从年龄上讲,两派有明显的差别。以熙宁四年(1070年)为计算标准,变法派16人(吕嘉问、王子韶除外)的平均年龄为40.9岁,传统派19人的平均年龄为56.5岁,两派年龄差为15.6岁。这一点尽管说明不了大问题,但它表明,人在年富力强的阶段,易于充满进取和冒险精神,不甘心被传统所束缚。而随着年龄的增长,守成心态渐强,乐于维持而不愿意变革,追求那种“吏循则民安,气和而灾息”的理想。宋神宗此时正是20多岁的小伙子,年轻气盛,欲有所作为而大量引用年轻人是不难理解的。
从任职上看,改革派多在京师且身居要职,掌握了朝廷行政、人事、监察、财政等大权,这是改革的需要,否则改革是无法进行下去的。而传统派则不同,他们很多原为前朝重臣,熙宁初年一般都在朝廷任职,而随着变法的深入进行,他们越来越不合时宜,大多都被贬到地方任职。这些资历颇深的官员离开京城,对变法的加速进行无疑是有好处的;但他们遍布各地,掌握地方大权,却无形中又成为变法实施的阻力。这是一对矛盾,但当时宋神宗和王安石解决不了这个矛盾,因为他们既要全力支持以王安石为首的变法派,又不能对这批老重臣采取过分严厉的措施。
新法的两派对立,实际主要是因观念的差异造成的,并由此形成了改革派“新党”和传统派“旧党”,两派的斗争延续了30多年,留下了极为深远的历史影响。值得注意的是,在变法过程中,尽管变法派往往只占朝廷官员中的少数,但由于神宗是一位坚定的变法派,他基本上站在变法派的立场上,因此变法始终是向变法派期望的方向发展的(尽管结果并不尽如人意),传统派基本处于不利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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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神宗起用王安石的原因:

(1)统治集团危机四伏:
庆历新政失败后,宋朝严重的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并未缓和,积贫积弱的局面仍在向前发展,统治集团感到危机四伏,因而要求改革的呼声在一度沉寂之后,很快又高涨起来。
(2)宋仁宗拒纳《言事书》:
面对统治集团的危机,富有革新精神的王安石给宋仁宗呈送了长达万言的《言事书》,提出了变法主张,但没被采纳。
(3)宋神宗即位决定起用王安石:
1068年,宋神宗即位。宋神宗希望改变积贫积弱的局面,消除弊病,克服统治危机,决定起用王安石。


王安石的变法设想:

《言事书》的变法主张及设想
《言事书》(《万言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朝廷面临内忧外患,财力穷困、风气日坏、法度不合先前三代之政,说明变法是事势要求;
(2)庆历年间范仲淹主持的改革所以失败,在于人才不足,而真正合乎皇帝信赖的几乎没有;
(3)当务之急在于培养有用的人才,这就要选择对象,而且要有一整套的教养之道,养廉之法,纪律约束,法律制裁,考察、赏罚的办法;
(4)当今不能泛泛而学,需要根据国家的要求来培养文武兼能、德才兼备的专业人才;
(5)善于治理财政的,从未以开支不足为问题,主要应通其变,治财要有正确方法;
(6)当前朝政的严重问题是从中枢到地方都是奸吏充斥、狼狈为奸、官官相护、贤者受法律束缚而不肖者逍遥法外的情形必须改变,关键在于得到优秀人才放手使用。


宋神宗起用王安石变法的标志:

1069年,宋神宗任用王安石为参知政事,开始了更为全面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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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之法:


1、目的:改变积贫的局面,调整封建国家、地主和农民关系,发展生产。
2、内容:
①青苗法:
宋仁宗时,陕西百姓缺少粮、钱,转运使李参让他们自己估计当年谷、麦产量,先向官府借钱,谷熟后还,官称“青苗钱”。王安石、吕惠卿等据此经验,制定青苗法。它规定把以往为备荒而设的常平仓、广惠仓的钱谷作为本钱。每年分两期,即在需要播种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愿原则,由农民向政府借贷钱物,收成后加息,随夏秋两税纳官。实行青苗法的目的,在于使农民在青黄不接时免受兼并势力的高利贷盘剥,并使官府获得一大笔“青苗息钱”的收入。
②农田水利法:
熙宁二年十一月颁布农田水利法,奖励各地开垦荒田兴修水利,建立堤坊,修筑圩埠,由受益人户按户等高下出资兴修。如果工程浩大,受利农户财力不足,可向官府借贷“青苗钱”,按借青苗钱的办法分两次或三次纳官,同时对修水利有成绩的官吏,按功绩大小给予升官奖励。凡能提出有益于水利建设的人,不论社会地位高低,均按功利大小酬奖。此法是王安石主张“治水土”以发展农业,增加社会财富的重要措施。
③募役法(免役法):
规定,废除原来按户等轮流充当衙前等州、县差役的办法,改由州县官府出钱雇人应役,各州县预计每年雇役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等高下分摊。上三等户分八等交纳役钱,随夏秋两税交纳,称免役钱。原不负担差役的官户、女户、寺观,要按同等户的半数交纳钱,称助役钱。此法的用意是要使原来轮充职役的农村居民回乡务农,原来享有免役特权的人户不得不交纳役钱,官府也因此增加了一宗收入。
④市易法:在东京设置市易务,出钱收购滞销货物,市场短缺时再卖出。这就限制了大商人对市场的控制,有利于稳定物价和商品交流,也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
⑤方田均税法:
熙宁五年八月司农寺制定《方田均税条约》颁行。此法分“方田”与“均税”两个部分。“方田”就是每年九月由县令负责丈量土地,按肥瘠定为五等,登记在帐籍中。“均税”就是以“方田”的结果为依据均定税数。凡有诡名挟田,隐漏田税者,都要改正。这个法令是针对豪强隐漏田税、为增加政府的田赋收入而发布的。
⑥均输法:
主要内容有:要求发运使必须清楚东南六路的生产情况和北宋宫廷的需求情况,依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必须在路程较近的生产地采购,节省货款和转运费。另外,还赋予发运使一定的权力,使他们能够斟酌某时某地的具体情况适当地采取一些权宜措施。这就减轻了纳税户的额外负担,限制了富商大贾对市场的操纵和对民众的盘剥,便利了市民生活。
3、作用:
有利于减轻人民负担,发展生产;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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