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铁案的
《新唐书·李元弦传》载,李元?办事不苟且,他任雍州的地方官,当时太平公主权倾天下,地方各级衙门都顺着她的意图办事,没人敢违抗她。她曾和百姓争夺碾?(磨房)的利益,实行强占。经元?判决,须归还百姓。同僚为他触犯权势担心,劝他改判。“元?大署判后曰:‘南山可移,判不可摇也。”南山,本是终南山,用喻稳重。后因以案件判定不可改变为“南山铁案”。清·薛福成《庸庵笔记·谳狱引律同而不同》:“前之所断,不愧南山铁案。盖其情实可诛,则虽死而无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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